李勇
  公訴意見書,是公訴人出席一審法庭在法庭辯論階段第一輪辯論的發言詞。實踐中,公訴意見書的主體內容一般包括三個部分:一是對案件事實與證據的概括;二是定罪量刑的意見建議;三是法庭教育(通常包括犯罪原因剖析、對被告人進行教育、應當吸取的教訓及法律宣傳)。筆者認為,將“法庭教育”放在公訴意見書中,違背了公訴意見書的功能,應當予以去除。
  首先,背離公訴意見書的屬性與功能。公訴意見書在屬性上系法庭辯論的辯詞,既然是辯論就講究對抗性和說理性,應當在總結法庭調查階段內容的基礎上進行說理論證,反駁辯護人和被告人在法庭調查階段的質證意見,其功能為強化指控。公訴人在此階段應該抓住寶貴時間,集中“火力”進行說理和反駁,無論是公訴人還是辯護人說服的對象始終都是法官,而不是被告人或旁聽人員。因此,如果公訴意見書一方面去剖析犯罪原因、教育被告人,將說服對象設定為被告人;另一方面卻總結案件經驗教訓,警示旁聽人員,將說服對象又設定為旁聽人員,這種雙重錯位可謂捨本逐末,嚴重脫離了法庭辯論的程序屬性,反而弱化了庭審效果。
  其次,有違無罪推定原則之嫌。無罪推定原則是刑事訴訟的靈魂,它與罪刑法定原則共同構成現代刑事法治的兩大支柱。既然在未經法院判決確定有罪之前應假定被告人無罪,那麼公訴人是否有權在法庭辯論階段將其作為一個“罪犯”來進行教育?這顯然是值得懷疑的。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是法庭辯論的第一輪,法庭辯論才剛剛開始,公訴人的指控遠未完成,就急於剖析犯罪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把被告人作為一個“罪犯”來進行教育,甚至將其作為一個反面教材來警示旁聽人員、告誡世人,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這種法庭教育與判決宣告前應該假定被告人無罪的理念剛好是相反的。
  最後,與控辯平等的訴訟構造不符。在現代刑事訴訟中,控訴、辯護與審判三方形成“正三角形”結構,控辯平等是其關鍵支撐點。被告人因為其犯罪行為侵犯了法益,而應受到國家的刑事處罰。國家通過其代表———檢察機關對被告人提起公訴,在國家與個人之間引發訴訟,控辯平等就是強調在刑事訴訟中國家與個人之間在法律地位上平等,這種平等在法庭辯論階段理應得到最充分的體現。而公訴人在法庭辯論的開始階段就以高高在上的姿態、以家長式的口吻“揭露”被告人犯罪原因,“教育”被告人吸取教訓,“號召”旁聽人員引以為戒,這顯然是將被告人作為訴訟的客體來對待,具有強烈的國家權威主義色彩。這種先入為主的做法,不利於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有效行使辯護權,也容易給旁聽人員形成誤導,應當予以摒棄。
  不過,在法庭辯論結束時,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公訴人可以適當進行法庭教育,被告人的態度可能已經轉變,承認犯罪事實,旁聽群眾也瞭解了案情始末,此時開展普法宣傳與一般預防的效果更好。
  (作者單位: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公訴意見書宜去除“法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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